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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的本质及其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作用

  一、城市化的内涵与本质
  “城市化”一词,最早出现在1867年西班牙工程师A.Serda的著作《城市化基本原理》中,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城市化”的概念被引入我国。1983年,我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持了题为“若干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化途径和发展小城镇的技术经济政策”的研究课题,该课题曾对“城市化”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初步的界定。指出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历史发展过程,是全球性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突出表现为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化与聚集。然而,人口的聚集以及由此而形成了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是不是城市化的全部内涵?换句话说,城市化程度是否只是通过该国城市人口所占比重来衡量?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不难看出,“人口的转移和人口的集中”只是城市化的表现形式或重要前提;而“经济活动的聚集”是城市化的主要内容;“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才是城市化的实质与核心。
  1、人口集中
  城市化首先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的过程。但这种人口向城市的集中,是一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而自然形成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是农村的强大“推力”和城市强大“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推动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农业劳动人口迅速增加和农业中主要生产要素土地资源有限性的矛盾迫使农业人口向农业以外的产业部门转移;二是农产品收入弹性较低的现实促使农业劳动者向非农产业转移。而城市的“拉力”主要是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等所带来的较高的收入水平、更加方便和舒适的城市生活等无不极大地吸引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迁移。
  2、经济活动的集聚
  尽管人口迁移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但是它却不是城市化的主要内容,作为城市化,必然还应该是一个经济活动和资源集聚的过程。因为随着人口集中于城市,经济活动也显然应该集聚于城市之中。这种经济活动的集聚,主要表现为:一是要素的集聚,无论是人力资本,还是物质资本,都会不断地集聚于城市;二是生产的集聚,生产的集聚首先表现为第二产业的集聚,随后表现为第三产业的集聚;三是交换的集聚,这是因为城市不仅能为人们的交换提供功能完备的市场体系和交换所需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而且还能提供交换所需的便利的交通条件和灵通的信息条件;四是消费的集聚,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交换集聚,必然使消费活动集聚。集中消费与分散消费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为集中消费不仅能促成消费潮流的产生,从而形成消费方式社会化的效应;而且具有降低消费成本的功效
  3、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
  不管是人口的集聚,还是经济活动的集聚,城市化的本质是通过追求聚集效应而改变社会经济结构和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最终实现城市现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具体说,首先,城市化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大量的农业劳动力不断进入城市,一方面,农村土地的使用日益集中,农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加上生产技术和劳动工具的发展,农业生产力将大为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城市人口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农副产品的需求也随之增长,由此刺激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其次,城市化必然带动工业化的发展。人口向城市的聚集,一方面扩大了城市消费市场的规模,扩大了对工业制成品的需求,而这种市场的扩大,必然刺激日用工业品和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另一方面,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不仅满足了城市生活必需品的需要,而且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资源,因为众多的城市人口拥有不同的生产技能,为不同企业招收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提供了多种选择。第三,城市化促进了商业、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的兴起。城市作为聚集的中心,在劳动技术、资金、交通运输、通信设施、市场容量、人力资源以及居住条件等方面,比周围地区拥有更多的优势,这就使得生产活动不断向城市聚集,从而产生聚集的规模效应和经济效益。人口的聚集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而经济活动聚集所带来的规模生产活动产生了对供电、供水、公路、铁路、通讯等基础服务设施的需求,为第三产业的兴起提供了必要条件。最后,城市化在带动农业与工业发展、促使产品的种类与数量大大增加从而丰富城市居民物质生活的同时,通过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极大地带动了科学、文化、娱乐、教育等设施的建设,丰富了城市居民的精神生活,物质、精神两方面的丰富也就意味着人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
  二、政府在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
  我国几十年来的城市化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说明,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最大阻碍在于过多的人为的行政干预。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我国走的是一条人为或主观控制城市化进程的曲折道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我国采取了一种“以行政手段干预人口迁移”的人为控制城市化发展的政策,时而我们超高速地发展城市化,时而又力图抑制城市化的发展。政策的频繁变化,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我们确立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而且在相当多的领域我们也确实推动了市场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了“价格”杠杆对资源的配置和优化组合的作用,市场经济在我国获得了异常迅猛的发展。但是在城市化这一重要领域,我们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体制的影响,行政因素在城市规模确定、城乡要素流动和城市化道路选择等方面的渗透,使得市场很难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本文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强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背景下,加快我国城市化的步伐,必须要正确地认识城市化进程中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一方面,城市的规模、要素的流动特别是人口的迁移应该由市场决定,而不能通过行政方式进行人为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或价格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人们的经济行为主要由市场或利益来调节引导。作为城市化主要表现形式的人口转移实际上应该是社会经济资源由低效率的农村向高效率的城市进行转移和聚集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很显然它主要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城市有不同的迁入成本和迁入收益,农民是否或能否迁入城市、迁入什么样的城市,市场利益机制会给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具体来说就是由农业人口对迁入不同城市的成本付出和预期收益等进行比较来决定,只要迁移收益大于迁移成本,那么,流入这个城市的人口和劳动力自然会增加,城市的规模也就会扩大;反之,如果包括城市生活费用在内的各项迁移成本(如消费品与服务的价格)过高、而城市生活的预期收益(如劳动收入)并不明显,则较低的迁移净收益必然会对进城民工起着直接的调节或制约作用。而这一调节的实质是市场内在机制即产品(或服务)市场和要素(劳动)市场上的价格在发挥着作用。那种以为“一旦放弃对进城人口的干预和限制,就会引发难以收拾的城市人口膨胀,从而加剧城市原本存在的就业难题”的观点,从深层上说是对市场内在机制与价格杠杆的轻视和不信任,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盛行的行政干预手段的迷信;最终结果必然是妨碍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尽快实现。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化过程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不作为和完全退出。从政府角度而言,由于城市发展本身就意味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增加和扩大,或者说,城市的形成在很大意义上就是属于“公共物品”的供给范畴,因此,城市化本身又显然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或介入,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组织与规划以保证城市朝着健康而有序的方向发展。具体说,在城市发展问题上,政府应该集中力量搞好“城市的经营”(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加强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关注环境的综合治理;并进行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事业的运营管理,从而为农民进城提供各种必需的物质基础与条件。特别是城市政府在市场配置各种要素资源的基础上,应该通过对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为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城市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必须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市场在自发调节人口迁移的过程中,只要城市发展没有出现明显的规模不经济效应,那么即便人口流动给城市带来了诸如交通、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压力,作为政府首先想到的也不应该是如何控制人口流动,而是如何通过增加上述“公共产品”的供给来尽可能地满足进城人口的需要,从而推动城市化的发展。
  在增加城市生存所必需的各类“公共产品”过程中,城市政府不仅应该通过自身努力来进行,而且有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渠道;通过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合法而有效的市场化运营来筹集城市建设资金;通过政策的进一步放宽为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从而发挥私营经济在解决城市就业问题上的作用。
  此外,加强法治建设,维护进城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将农民进城后所出现的治安问题简单地看成是农民单方面的问题,应该看到,改革流动人口的管理方式、对进城民工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加大对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打击、提高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等等对于预防部分农民工走上犯罪道路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任何损害民工实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不仅涉及到我们这个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从而体现着社会的公正性;而且对于维护城市社会治安、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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